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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港无人提货,托运人买单?!5月1日起《海商法》重要更新!

2026-04-20

近期海商法的新规在外贸圈内引起热议:新修订的《海商法》即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,其中,最受关注的重大调整第93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规则,目的港无人提货,责任主体调整为托运人image.png

官方地址:

http://www.npc.gov.cn/c2/c30834/202510/t20251028_449061.html


买家目的港弃货,这对于外贸人来说并不陌生,没遇到过也大多听说过。买家如果支付了部分货款或者全款,他肯定是不想弃货的,但扛不住一些问题出现,比如当地市场变化、关税暴涨;他自己经营出了问题、他是小白搞不定清关等等。

以往很多外贸企业习惯采用FOB条款,认为货交船即风险转移。但其实按照以往的案例,如果买家弃货,拖来拖去最后大概率也是要找卖家或货代来承担诸如滞箱费、码头堆存费、仓储管理费、操作费、退运或销毁处置费用、法律费用等等。这笔钱如果日积月累,可不是一个小数目,有时候甚至能超过货值。所以这是一个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局面。


新法实施后,责任划分明确了:如果收货人从头到尾不出现,在无人提货(弃货)的情况下,船公司可直接向国内托运人(订舱方/卖家)追偿。之后接货,建议大家仔细评估买家实力,做好风险防范:


第一看市场。


部分市场比如南美,进口清关规则复杂、费用高昂,如果买家没有一定的清关操作经验,很有可能逼得买家弃货。


第二看货值。


如果货值太低,而目的港费用太高,也有可能产生弃货风险。


第三看买家。


重点看买家的经营状态,那种自己都朝不保夕的买家,出现问题你大概率要给他兜底。


第四做风控


比如在合同中明确买方提货义务,增加违约责任条款,要求买方提供提货担保;加强目的港物流跟踪,提前介入异常预警,一旦出现风险信号立即应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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